医疗机构价格行为规范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机构价格行为,促进全市医疗卫生行业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维护医疗机构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市、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依照级别管理和属地管理原则,分别对全市医疗机构价格行为规范进行监督管理。
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属及三级医疗机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非市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市、区(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协助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做好相应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医疗机构分公立医疗机构和非公立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名录管理,根据审批权限,各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公布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公立医疗机构名录。
名录之外的医疗机构均为非公立医疗机构。非公立医疗机构包括非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和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
第五条 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公立医疗机构、非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设立服务项目;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项目。
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服务价格登记证,并在经营场所或者收费地点的显著位置明示。
第六条 医疗机构药品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按照目录管理,由国务院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未列入政府指导价目录内的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 公立医疗机构、非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和说明提供医疗服务,严禁自立项目或分解收费。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在医疗科室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药品价格和医疗服务收费标准。
药品价格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药品的通用名、商品名、剂型、规格、计价单位、价格;医用材料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医用材料的品名、规格、计价单位、价格。
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服务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批准文号。
第九条 医疗机构可根据经济条件和经营规模确定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方式。公示方式主要包括: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电子查询机、公示牌(栏)、公示手册、门户网站等。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主动向就诊患者公开患者个人的药品和医疗服务支出信息。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当做到住院患者费用一日清,一日清单要及时发放给患者或其家属,或在病区设置触摸屏、计算机方便患者或其家属查询。
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结算,应当及时、详尽、准确并出具票据,结算票据应如实写明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具体名称、单价和总结算价格,提高收费透明度。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价格自律及诚信建设,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及时整理和完善保存医疗收费依据文件、调整收费标准通知、药品价格调整依据文件、药品进销库存记录及通知单、医用耗材进销库存记录及通知单、患者的门诊和住院收费明细单等资料。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患者价格投诉渠道,设立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箱,公布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和医疗机构服务监督电话,方便患者及家属投诉,化解价格矛盾,提高服务质量。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专设收费管理科室、价格监督站(岗)、价格咨询台等负责协调处理价格咨询与投诉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准确记录与核算医疗服务成本,积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开展成本监审(调查),按成本监审(调查)规定要求提交有关医疗服务成本资料。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任何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价格违法行为。
举报医疗机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12358举报电话、信件、互联网、传真、走访等形式。
第十六条 对医疗机构的价格违法行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2138acom太阳集团有限公司规章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价格诚信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医疗机构价格政策执行情况,曝光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本规范自 年 月 日起施行。